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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1:22    来源:    作者:    阅读:

我校基层组织工作细则

(中共我校委员会20211217日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层党组织包括二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二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教学单位、机关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所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党建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50人以下、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9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机关党委增设副书记1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7人,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委员一般为单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各1名,其中党员人数超过150人的设专职纪检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群工等委员,委员可以兼任。二级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党支部委员的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作出具体决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可分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威信,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3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除具备上述第八条条件外,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具备相应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的设立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各项决议,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师生党员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工作。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

(四)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严格执行党支部建设工作标准,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培育创建优质、特色党支部。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换届工作,帮助基层党支部选好书记,做好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党支部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基层党支部建设存在问题。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七)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安排,在二级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党组织全面工作,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本单位党员大会和党组织会议,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每年向学校党委进行抓基层党建述职,接受评议。

(三)主持本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各党支部的工作。

(四)经常深入实际,联系广大师生,关心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五)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沟通,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关系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临时负责或主持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负责本单位学生工作,做好学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及二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拟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四)负责指导本单位团委、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创就业工作。

(六)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及党组织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组织过好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加强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督促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党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本级党组织提出表扬、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教职工开展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本级党组织书记加强党课教育。

(四)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第十八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法规教育。

(二)协助本级党组织和校纪委机关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员的来信来访、违纪案件的查处以及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等工作。

(三)教育和帮助受处分党员。

(四)向上级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党员、教职工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二)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党委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四章 政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推动党组织彰显政治属性,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师生党员、干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锤炼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提高师生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教育引导师生党员、干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提高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强化制度执行力,推动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本单位的文件规定、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发扬斗争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第二十五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师生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二十六条  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针对教职员工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师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纪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党员思想状况,制定党员教育培训实施计划,以分党校为主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创建有效载体,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三十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作用平台,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协助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基层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级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三十四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事宜,负责政治审查,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五条  贯彻人才强校战略,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教育工作,关心人才成长,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构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制定的学习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落实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三十七条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关心教职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和业务上的成长。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章 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十条  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研究部署推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十一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把握正确方向导向、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加强网络舆论工作、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和党员干部管理的责任。

第九章 对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二条  认真做好统战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把群团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专题研究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党建带群建、党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群团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把党的工作覆盖到全体师生员工。

第四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充分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重视发挥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青年学生教育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章 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即党政共同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党组织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原则上为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共同商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先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形成决策意见后,由学院党组织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四十八条  健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工作落实机制。明确学院党组织、行政的职责和党政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十一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二级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工作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二级党组织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中心组学习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政治学习为根本,可以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撰写理论文章等形式,集体学习研讨原则上每年不少6次,每次要有计划、有资料、有重点发言、有记录、有总结。

 

第五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会议。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研究讨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及需要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支部书记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等。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二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定期组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教职工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党性修养。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二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

第五十三条  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建立完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帮助基层党支部解决工作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及评优表彰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依据民主评议结果和工作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党支部和党员、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并向学校党委推荐表彰对象。

第五十五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二级党组织成员要深入基层,倾听师生呼声,关心师生疾苦,反映师生意愿,为师生办实事。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和党外同志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件及时向师生和党外人士通报。建立基层二级党组织成员联系师生责任制和帮扶机制,切实做好沟通联系师生、组织凝聚师生、教育引导师生、维护师生利益工作。

第十二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加强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健全保障机制,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五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校内巡察,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校党委将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淮工委发〔202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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